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宝库与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库,王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9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宝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张晓琴,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小平,女,1986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607069589,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东华家园43幢1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益钦,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宝库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库及反诉原告王小平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库及反诉原告王小平分别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宝库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陈宝库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王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