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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国平、刘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平,刘菜红,刘江毅,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诚迅汽运有限公司,陈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菜红,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系刘国平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毅,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系刘国平和刘菜红之子。上述三委托代理人刘志云,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办新基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636319-7。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诚迅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组织机构代码57878360-3。法定代表人陈栋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平,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108295-X。负责人李文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刘国平、刘菜红、刘江毅、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诚迅汽运有限公司、陈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髙安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平、刘菜红、刘江毅、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准许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国平、刘菜红、刘江毅、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平、刘菜红、刘江毅、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计1155.5元,由江西省樟树市赣江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文阁审判员  周传华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建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