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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秀红与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红,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30号原告杨秀红,女,汉族,1968年04月0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杨俊,男,汉族,1984年07月2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红诉被告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红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