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秀红与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红,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30号原告杨秀红,女,汉族,1968年04月0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杨俊,男,汉族,1984年07月2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红诉被告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红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