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南海明双商贸中心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南海明双商贸中心,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海明双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号**号房。负责人张亚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武,该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法定代表人田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广宇,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郭中信,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海明双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18274.2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是否有股权没有登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