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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冬梅、朱树林与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梅,朱树林,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曹冬梅,女,住临澧县。原告朱树林,男,住临澧县。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全金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刚,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梅、朱树林与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冬梅、朱树林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冬梅、朱树林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梅、朱树林撤回对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冬梅、朱树林负担。审 判 员  马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