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上海翔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亚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上海博赢实业有限公司,黄亚伟,杨民,李永江,陈思然,张祖安,张珠英,上海翔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运希,杨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异6号案外人雷某某,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陈旭红。被执行人:上海博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105号3号楼155室。法定代表人黄亚伟。被执行人黄亚伟,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被执行人杨民,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永江,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思然,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祖安,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珠英,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翔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运希。被执行人张运希,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苏娜,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博赢实业有限公司、黄亚伟、杨民、李永江、陈思然、张祖安、张珠英、上海翔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运希、杨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雷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被本院查封、拍卖的被执行人黄亚伟、李永江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房地产已出租给案外人,请求终止拍卖、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3年9月20日,其与被执行人黄亚伟和李永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执行人黄亚伟、李永江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五年,租期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现异议人租住在内,要求终止对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提交了租赁合同一份。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博赢实业有限公司、黄亚伟、杨民、李永江、陈思然、张祖安、张珠英、上海翔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运希、杨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亚伟、李永江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地产,并于2014年11月20日张贴了相关公告。另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亚伟、李永江在2013年9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承租上述房产。上述事实,有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书、(2014)金执字第3097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土地状况信息》、《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就涉案房产以租赁为由提出请求终止拍卖、执行程序的异议,理应提出证据证明其在本院查封前就涉案房产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及在本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然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租赁合同表明的签订日期与实际承租日期均在本院查封之后,因此,案外人请求对涉案房产终止拍卖、执行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雷某某请求对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地产终止拍卖、执行程序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彭 勇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