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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74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新世纪大道馨鑫小区3栋西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A00274**)。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新世纪大道馨鑫小区3栋西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A00274**),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汤 林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