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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7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江高法庭被执行人赵秀丽,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广州市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赵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09日生效)。依上述判决书,被告赵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受理费3219元。因赵秀丽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江高法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19.00元,执行费为5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则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