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新世纪铸造有限公司与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世纪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炳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新世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荆三官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孝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清市新世纪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委托永嘉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20356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维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助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