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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建军,潘应文,王文彬,王文玉,陈章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路4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6305-2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建军,男,汉族。原审被告潘应文,男,汉族。原审被告王文彬,男,汉族。原审被告王文玉,男,汉族。原审被告陈章意,男,汉族。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九江市庐山区,故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