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00号罪犯李某甲,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生,中专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7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某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