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和盛苑1-1803。法定代表人鄂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邱艳。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