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339号某公司诉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某公司,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孙乐群。被告胡某某,女,45岁,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东侧商业城北侧*#。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丹丹、殷载媛、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载媛审 判 员 朱丹丹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