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玉召、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召,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异2号案外人王凯。申请执行人刘玉召。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法定代表人易少斌,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为佳诚公司系列案件中,于2012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佳诚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后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王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凯称,其于2010年10月1日与佳诚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佳诚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并缴纳首付款70031元,尾款约定办理按揭手续。房屋总价款220031元,因开发商未能办理房屋按揭手续而一直未能支付尾款。案外人王凯要求本院不得执行其购买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交其与佳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本院查明,王凯购买佳诚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属实,房屋总价款220031元,2011年1月11日付首付款70031元,佳诚公司向其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张。王凯后又于2011年12月30日付款2万元,2013年1月31日付款2万元,共计付款110031元,尚欠房款110000元。王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承诺尚欠房款110000元在办理完按揭手续后支付给本院,如不能支付则由本院查封拍卖其望江阁1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已交房款不予退还,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凯购买佳诚公司房屋的行为属实,后本院查封该房屋,查封行为在后。因王凯购房行为无过错,已支付部分购房款,承诺尚欠房款办理按揭手续后付清,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