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俞军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俞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负责人孙建军,行长。被执行人俞军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军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54925.9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军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俞军民房屋的拍卖,并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