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荣诉被申请执行人方发富、王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52岁。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39岁。王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故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立案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