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买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买卖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柳执字第4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5463万元,已执行2.5万元;剩余债权数额2.0463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郑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