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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杜振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08号罪犯杜振奇。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振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杜振奇系病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能带病坚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52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杜振奇确有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振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振奇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