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河南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河南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被执行人河南宾馆,住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王国庆申请执行河南宾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原告王庆国承诺配合被告河南宾馆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被告河南宾馆应承担为原告王庆国补交2014年5月到社保关系办理完结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二、被告河南宾馆应向原告王庆国支付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的基本生活费7584元,以后的生活费支付到王庆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结之日。河南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国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宾馆名下银行存款13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