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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文斌与黄学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斌,黄学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14号原告马文斌,男,回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黄学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斌与被告黄学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马文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