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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靖与张相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张相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马靖,居民。被告张相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靖诉被告张相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马靖负担。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