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靖与张相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张相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马靖,居民。被告张相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靖诉被告张相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马靖负担。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