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776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张某甲,安徽省亳州市,务工。2015年8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彬、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及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飞亚宾馆二楼,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杨某因李某发生争吵。后在飞亚宾馆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洋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杨某的鼻部等部位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飞亚宾馆二楼,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吵。后在飞亚宾馆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洋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并将杨某的鼻部等部位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同伙人王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四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未向法庭提供因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8月9日早上五点多,其与李某在飞亚宾馆居住时,杨某与其他两个人进入他的房间与他骂了起来,其就给怀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当其下到一楼时又与杨某骂了起来,怀某与洋某、王某到了飞亚宾馆之后,怀某让其打杨某,于是其就朝杨某脸上打了两拳,洋某上去朝杨某脸上打了三拳,洋某用脚踢了杨某身上一脚,王某用皮带打在了杨某身上。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5年8月9日早上五点多,其和其朋友大傻、小兵吃过饭后到飞亚宾馆找朋友的对象玩,因张某甲说话难听两人就在屋里骂了起来,之后张某甲就打电话告诉他哥(怀某)说其要打他,在旁人的劝说下,其跟大傻就下楼了。到飞亚宾馆楼下后,过来的三个人问其可是要打张某甲,之后张某甲就掐住其脖子,朝其得脸上打了一拳,后来的三个男子就对其拳打脚踢,其中的一名男子用他的皮带对其脸上、头上、腰上抽打,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左右。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9日早上五点多,其在买水果时接到其朋友张某乙电话让其去飞亚宾馆,当其到飞亚宾馆时张某甲正与杨某相互对骂,在张某甲的三个朋友过来后,张某甲就伸手拉住杨某的头发,对杨某头上打了一拳,对着杨某的肚子踢了两脚,身穿白色上衣的洋某对杨某脸上打了四拳,并踢了杨某腰上、后背各一脚,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自己的皮带在杨某身上进行抽打,整个打架过程持续十五分钟左右。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9日早上五点左右,其在飞亚宾馆201房间放好东西去202找李某时,李某拉着杨某出去,之后出去的张某甲与他们发生了争执,一会张某甲的朋友过来后,张某甲就抓住杨某的脖子,对杨某的左脸打了两拳,洋某对杨某的脸上也打了四拳,并对杨某的背上跺了一脚,肚子上连续踢了两个提膝,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解开自己的皮带对杨某的身子抽打,整个打架过程持续大概二十分钟。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9日凌晨3点左右,其和其对象张某甲在飞亚宾馆休息时,杨某就找到了其,并与张某甲发生争吵,之后在飞亚宾馆楼下两人相互对骂了一分钟左右,张某甲的三个朋友来了,张某甲就上去掐着杨某的脖子对着杨某的脸打了四拳,对着杨某的肚子踢了两提膝,洋某对杨某脸上打了四拳,踢了杨某一脚。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让杨某走,杨某没走其就用身上的皮带抽打杨某的身体,之后其就打电话上楼了。6、同伙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9日5时许,张某甲给洋某打电话之后,洋某说有人打张某甲,其和洋某、怀某就一起去飞亚宾馆,张某甲上去用手抓了杨某的脖子,用拳头朝杨某脸上打了几拳,洋某也用拳头朝杨某脸上打了几拳。当时其听见杨某骂人,其用皮带打在了杨某的胳膊上和身上。怀某在现场没有动手,打过杨某后,他们就走了。7、同伙人怀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9日早上四、五点左右,其和洋某、王某一起到了飞亚宾馆门口,张某甲告诉其有人骂他,其就让张某甲骂杨某,之后张某甲、洋某和王某就一起用拳头打杨某的脸,用脚踢杨某的身体,其中王某还用皮带在杨某的身上打了几下,杨某一直没还手。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亳)公(司)鉴(伤)字[2015]803号及谯公(谯陵)鉴通字[2015]803号鉴定意见证明,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地点的情况及张某甲对刘某进行的辨认。10、逮捕证、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怀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另案处理。11、谯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在2015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10日。12、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证明,2015年9月26日,杨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1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在诉讼期间未向法庭提供由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