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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俊华与湖北省建工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俊华,湖北省建工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俊华,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周其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守年、潘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梁俊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第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梁俊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关于三弓路建设一路2号7门12号房屋的租赁合同有效,梁俊华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梁俊华的诉请是要求确认其与建工第一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梁俊华系房屋的承租人,但双方的纠纷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而系建工第一公司单位分配给其职工即梁俊华父亲的住房,在梁俊华父亲去世后,梁俊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诉争房屋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梁俊华提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梁俊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梁俊华。梁俊华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未规定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既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又不属于政策性纠纷,应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应予以审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梁俊华请求确认其与建工第一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并提供了房租收据等证据,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驳回梁俊华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叶玉宝审判员余小乔审判员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