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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赵峥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赵峥嵘,鞠建中,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17-1号原告: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凤淮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何东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绪刚,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经营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峥嵘。被告:鞠建中。被告: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赵峥嵘、鞠建中、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鞠建中、鞠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鞠建中、鞠建军的起诉。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