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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环成、李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环成,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娥,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环成。被执行人李磊。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环成、李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乐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