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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与淮南市隆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淮南市隆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09号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永香,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隆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程隆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淮南市隆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