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胡甲、胡乙、胡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胡甲,胡乙,胡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83号原告涂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胡甲,女,汉族,化工某某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胡乙,男,汉族,兰化某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胡丙,男,汉族,兰化某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胡甲、胡乙、胡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小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