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许某、谢某、李某走私贩卖运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猴子),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餐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3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餐饮,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时磊,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国投新集能源有限公司,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时磊、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吴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底的一天,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要买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ATM机将200元存入许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告人许某在田家庵区园南龙园村的家中,贩卖给谢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二、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1.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谢某多次在田家庵区梦工厂网络宾馆六店的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在田家庵区绿城花园的家中,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5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谢某田家庵区梦工厂网络宾馆六店503房间,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1.2014年7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在田家庵区梦工厂网络宾馆六店402房间,容留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田家庵区梦工厂网络宾馆六店305虏间,容留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4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田家庵区梦工厂网络宾馆六店401房间,容留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谢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查询单、住宿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谢某、李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多次、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谢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谢某辩护人及李某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雷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