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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振国与门洪升、姜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国,门洪升,姜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63号原告王振国,男,1974年9月2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511248912。被告门洪升,男,1948年4月4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姜日升,男,1966年3月17日生,住普兰店市。原告王振国与被告门洪升、姜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廷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