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开原市某某账户内存款102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