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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开原市某某账户内存款102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