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澄、胡卉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澄,胡卉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亚峰路29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建君、蒋根龙,公司员工。被告:黄澄。被告:胡卉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澄、胡卉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