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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澄、胡卉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澄,胡卉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亚峰路29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建君、蒋根龙,公司员工。被告:黄澄。被告:胡卉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澄、胡卉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