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耀军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耀军,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军。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业园(宋湾村)。法定代表人:许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耀军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耀军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耀军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撤回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耀军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均撤回上诉的申请。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二审上诉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张耀军二审上诉费1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诗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