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谢渭清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7号罪犯谢渭清,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衢柯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渭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11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忠兴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一监狱指派警官周建明、金飞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渭清,证人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渭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谢渭清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谢渭清减刑九个月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渭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谢渭清已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许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渭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渭清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