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洲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颜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万生人民陪审员 王成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相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