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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颜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万生人民陪审员  王成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相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