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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48号原告:汤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