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2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奉化市奉通钢管厂与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奉通钢管厂,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543-1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奉通钢管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代表人:马素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代表人:翁苗,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奉通钢管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奉通钢管厂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2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