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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上海东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泓装饰配套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上海东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泓装饰配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陆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杰,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陈蓓,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文学。被告上海嘉泓装饰配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爱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炯明,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永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81元,减半收取11840.50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