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申字第1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与赵××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19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女,193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峥,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赵××之夫),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由定为“分家析产纠纷”错误,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居关系,而且被申请人已经结婚成家,所以并不存在分家的前提。而按照共有物分割,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要考虑双方占有份额予以分割即可。(二)原审判决关于申请人“仅有一名子女,年事已高,需要他人照顾”的认定属于错误结论。申请人虽年逾80,略有耳背,但手脚灵便,头脑清晰,表达明确,作为当事人独自起诉并全程出庭应诉。且其身体一直非常好,根本不需要别人照顾。(三)原审认定“申请人将房屋出售后,再对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存在不确定性”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申请人限期给付相应补偿,不能因为执行风险就判决不��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对共有物分割不仅一种方式,也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分割房价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0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赵××答辩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结论,现在其名下无住房,现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婆婆名下的,也面临着婆婆去世,六位继承人分家析产的情况。另外,对申请人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2012年10月到2013年2月×××派出所接警记录四份,证明多次重复被盗,所以需要买房搬家。被申请人对接警记录无异议,认为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可以看出实际没有被盗情况,是老人自身原因导致多次重复报警。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养母女关系,因继承取得遗产房屋份额,现申请人要求分割,故原审案由分家析产并无错误。申请人已年逾80,虽目前生活能够自理但并不代表不需要赡养照料,原审按照自然人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及传统伦理道德认定老人需要子女照顾并无不妥。原审依据原被告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得出如果草率分割不利于双方的居住生活及其他相关权利保护的结论并无错误。综上,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国林审判员 李希农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