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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登平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嫦娥、余锡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登平,余嫦娥,余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黄登平,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嫦娥,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锡春,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登平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嫦娥、余锡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登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黄登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