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强与吕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吕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吕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国外误工人员,住乌克兰共和国奥德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与被告吕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吕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