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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强与吕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吕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吕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国外误工人员,住乌克兰共和国奥德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与被告吕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吕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