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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海与被申请人陈宗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陈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4号申请人赵海。被申请人陈宗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海与被申请人陈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宗山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栋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宗山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栋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