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海与被申请人陈宗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陈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4号申请人赵海。被申请人陈宗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海与被申请人陈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宗山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栋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宗山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栋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