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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阚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已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