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阚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已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