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周光友与淄博威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荆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友,淄博威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荆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友。被执行人:淄博威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岗。周光友与淄博威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荆岗承揽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威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荆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光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