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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志仁与阚玉华、王顺、王艳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仁,阚玉华,王顺,王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徐志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阚玉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艳春,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志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志仁与被执行人阚玉华、王顺、王艳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志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