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某某、彭某、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彭某,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00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工业园顶大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5072-7。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拆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215919-5。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某某、彭某、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某某、彭某、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某某、彭某、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87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限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