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268号原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居民。原告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