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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燕春与吴昌云,白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春,吴昌云,白平,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刘燕春,男,1966年1月25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吴昌云,男,1961年1月29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白平,女,1966年1月22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春诉被告吴昌云、白平、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燕春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刘燕春负担,退回原告305元。审 判 长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芮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