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文喜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4号罪犯李文喜,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文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人民中级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3年4月25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文喜的假释建议。本院认为:安阳市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文喜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监狱撤回对罪犯李文喜的假释建议。审 判 长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郭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