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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石然与谷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然,谷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石然,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谷农,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然诉被告谷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石然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