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石然与谷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然,谷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石然,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谷农,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然诉被告谷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石然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