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雯婉与潘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雯婉,潘伟,邢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雯婉,女,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现住济南市。一审被告:邢喆,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济南市机车大厂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李雯婉因与被申请人潘伟、一审被告邢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雯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雯婉与潘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判决李雯婉向潘伟偿还借款错误。本院认为:2013年9月28日,李雯婉向潘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潘伟陆拾伍万元整,经协商于(空格)还清。注:欠条是于2013年9月28补写。”李雯婉主张,该借据系受潘伟胁迫所出具,双方并未发生借贷关系,且潘伟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故原判决认定李雯婉与潘伟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此,本院认为,李雯婉称借据系受潘伟胁迫而出具,但其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主张可信度较低;且李雯婉在时隔四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未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因此借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借条中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李雯婉与潘伟存在婚外情关系,日常生活及经济交往紧密,其借款交付亦较为随意;借条注明为补写,这与潘伟主张借款系对两人情人期间多笔借款的清理对账相符;从潘伟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查询单看,潘伟具备出借本案借款数额的收入能力,因此李雯婉关于借款未实际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李雯婉于2014年1月28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营市街派出所报案,次日向潘伟支付7万元,李雯婉称支付该款项系基于双方在情人关系期间的共同投资和花销,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判决认定该款项系对本案借款的归还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雯婉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雯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雯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更多数据: